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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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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现阶段的特点
1.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体单一性 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认为我国的工程监理就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2.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国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实行监理公司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工程监理具有监督职能 我国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细度,应当说远远超过国际上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深度和细度,这对工程质量起了很好的作用。
4.工程监理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我国对工程监理的市场准人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要求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严格监理,就是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 监理工程师还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由于业主一般不熟悉建设工程管理与技术业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单位转嫁风险,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
⑴工作的时序性。这是指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
⑵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不同层次的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
⑶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4)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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