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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高青县仪器仪表检测服务站

更新时间:2024-05-15 00:51:59 编号:1a1irgg2h5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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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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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知识】计量与测量的区别是什么?


“计量”与国内外一般所认为的“测量”在定义和内涵上有很多区别。

“计量”只是在测量方法、测量原理、测量仪器、测量标准等科学技术研究的表象操作层面与“测量”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概念,即它们也是在进行一些“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JJF 1001-1998中关于测量的定义)。但即使是同样的“操作”,“计量”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测量操作,还包含了更多意义在其中,即它是一种十分追求测量结果准确度和可信度的规范化测量。
至于计量工作的其他方面任务则是“测量”所无法完成的。例如:计量单位制度、单位量值的复现和保存、量值的溯源、检定与校准、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等。








什么是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说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一个机构?还是指“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两个机构?
我们来看“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的定义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技术组织。
这个定义其实并没有给出“检验检测机构”中“检验”和“检测”的区别。
我们再看另外一份文件
认监委颁发的一份文件: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在对条款3的释义中这样解释:
检验检测机构:本评审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对从事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活动机构的总称。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结论:从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不同的,是有区别的,是三类从事不同活动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
86号令名称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名称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名称由“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统称,而非特定称谓。一般来讲,向社会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不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测机构;向社会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又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机构。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机构:
1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测实验室

86号令关于“实验室”的表述,其外延过大,即包括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实验室,也包括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研究类、科研类实验室,而后者未纳入资质认定管理。同时,依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2000,相应国际标准为 ISO/IEC 17025: 2005) 的规定,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两大类,目前只有检测实验室纳入资质认定制度管理。在资质认定实际工作中,实施资质认定的主要是检测实验室。其中,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检测实验室,视为检测机构;以数据为基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的检测实验室,视为检验机构。

2以仪器设备为辅助的检查机构

对检查机构实施资质认定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是《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量认证、《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计量认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资质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量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计量认证。目前,暂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明确规定。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作为行政许可,上位法依据不足。而且《认证认可条例》规范的是从事与认证服务有关的检查机构,而非所有的检查机构。
  根据《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相应国际标准为 ISO/IEC 17020:1998)定义,检查机构是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这个机构可以是一个组织,也可以是一个组织的一部分。检查(inspection)是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对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判断的基础上,对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过去观点,检查是依靠人的经验和判断,眼看、手摸,去现场进行判定,原则上不用仪器设备。但现在,越来越多使用便携仪器、移动设备,甚至通过移动终端联网,数据从现场直接传输到实验室。此种情形,很难用过去的“检查”来界定。在国家标准《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中均将“inspection”翻译成“检查”,但在《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中的注解中提出:“检查”有时也称为“检验”。
  纯检查活动,是以人的经验判断为主,可以考虑通过人员的从业或者执业资格的管理,来有效控制检查活动,此类检查机构无需行政许可。如果体现与国际接轨,增强性,可以向CNAS申请检查机构认可。因此,以仪器设备为辅助,需要以检测数据做为基础的检查机构,如果只出数据不出结果,可以视为检测机构;如果即出数据也出结果,可以视为检验机构,二者均可以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目前,《行政许可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有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表述。其表述,均可以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涵盖。
检验检测机构定义
可以做以下理解:
  (1)属于技术组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组织实施。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把检验检测机构规定为“技术组织”,本办法确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技术组织的属性。由技术组织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各种技术组织数量众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不限定条件,放手让技术组织去实施检验检测,就会乱,达不到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监管的目的。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或者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合法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3)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4)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取得,主要是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技能。
  (5)检验检测的对象主要是产品,另外也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例如:司法鉴定机构、空气质量监测机构等。
  (6)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为自己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技术组织作为中介组织,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根据权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技术组织应当对其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技术组织不认真负责,让不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进入市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检验检测机构RB/T 214-2017中3.1条定义的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是: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技术组织。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计量校准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量值准确可靠的技术手段,广泛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计量检定不同,计量校准具有自发性、差异性和高技术性的特点。随着的深入和化的发展,我国计量校准市场实现从无到有的跨越。但与经济发展对计量校准服务的广泛需求相比,我国计量校准市场的发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存在着限制计量校准市场良性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激发潜力、释放活力,有必要通过制定《计量校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完善我国现代计量测试服务体系,满足传统计量体系与世界接轨的融合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的编制工作,《办法》起草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关《办法》编制的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调研工作。调研期间,共收到来自24个省区市、505家计量校准机构的反馈,涉及机构类型涵盖国有企事业、外资、合资以及民营单位。通过征询各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CNAS)相关负责人员、部分计量校准认可评审和计量校准机构代表开展座谈,了解我国计量校准市场发展现状。
2017年起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2020年正式列入总局立法计划。2020年4月,征求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意见,共收到63家单位反馈的172条意见,对其中24条意见采纳,78条意见部分采纳。2020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召集起草组与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技术机构、行业组织召开视频研讨会。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此稿。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办法》遵循现有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精神,充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各地法律法规实践的前提下,所做出的符合法理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实践中可操作的制度性设计,侧重于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明确计量校准的合法性地位,强调市场在配置计量校准服务资源中的作用;明确计量校准服务中服务提供方、监管方和其他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和相互关系;融合我国传统计量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促进我国现代计量服务体系的建设;厘清法制和非法制计量管理的差异,探索对非法制的计量校准管理的新思路。
(一)关于计量校准的地位。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对于计量器具的量传溯源仅规定检定(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方式,这是由于对计量校准及其作用的认知存在历史局限性造成的。目前,计量校准已经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方式。有必要对计量校准的合法性做出符合法律原则的说明,对计量校准的合法性的描述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吻合。
(二)关于调整的对象。《办法》仅将为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列入调整范围。这类计量校准机构开展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应由组织内部价值链解决,后果由组织自行承担,权责较为清晰。
(三)关于自我声明的设置。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以及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淡化市场准入的要求,对计量校准服务这种低社会风险的市场活动,不适合设置强制性的准入规定,因此拟对计量校准机构实行自我声明制度。
(四)关于计量标准溯源的要求。从技术上来说,计量标准是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核心能力。根据国际通行做法,计量标准应符合计量器具量传溯源的要求。为保障量值统一,原则上计量标准应终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但在供应链化的现实情况下,以及受限于国产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发展的现状,部分“”行业和外贸出口领域,仍需要依赖国外技术力量进行量值溯源,因此,《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在取得计量校准委托方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外且获得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的溯源途径。
(五)关于计量校准服务年度业务统计信息。计量校准具有难以追溯的特点,计量校准委托方选择计量校准机构时、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都会面临着底数不清、信息不通畅等问题。考虑到我国现有大量企事业单位从事计量校准服务,因此参照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设置计量校准服务年度业务统计信息制度,以便各方监督。
(六)关于信用监管的设置。当前,计量校准市场发展良莠不齐,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办法》引入对计量校准机构信用监管的内容,明确计量校准机构的严重失信情形。对计量校准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从而逐步实现对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促进计量校准市场健康发展。
四、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起草组对当前行政规章和审批制度的改革进行专题研究,并邀请有关法律,对修订稿的合规性进行逐条审查。
按照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要求,本征求意见稿内未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自我声明制度和信用监管方法等内容,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计量校准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方法和依据。

什么是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说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一个机构?还是指“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两个机构?
我们来看“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的定义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技术组织。
这个定义其实并没有给出“检验检测机构”中“检验”和“检测”的区别。
我们再看另外一份文件
认监委颁发的一份文件: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在对条款3的释义中这样解释:
检验检测机构:本评审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对从事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活动机构的总称。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结论:从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检验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不同的,是有区别的,是三类从事不同活动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
86号令名称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名称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名称由“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统称,而非特定称谓。一般来讲,向社会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不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测机构;向社会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又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机构。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机构:
1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测实验室

86号令关于“实验室”的表述,其外延过大,即包括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实验室,也包括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研究类、科研类实验室,而后者未纳入资质认定管理。同时,依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2000,相应国际标准为 ISO/IEC 17025: 2005) 的规定,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两大类,目前只有检测实验室纳入资质认定制度管理。在资质认定实际工作中,实施资质认定的主要是检测实验室。其中,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检测实验室,视为检测机构;以数据为基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的检测实验室,视为检验机构。

2以仪器设备为辅助的检查机构

对检查机构实施资质认定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是《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量认证、《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计量认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资质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量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计量认证。目前,暂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明确规定。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作为行政许可,上位法依据不足。而且《认证认可条例》规范的是从事与认证服务有关的检查机构,而非所有的检查机构。
  根据《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相应国际标准为 ISO/IEC 17020:1998)定义,检查机构是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这个机构可以是一个组织,也可以是一个组织的一部分。检查(inspection)是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对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判断的基础上,对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过去观点,检查是依靠人的经验和判断,眼看、手摸,去现场进行判定,原则上不用仪器设备。但现在,越来越多使用便携仪器、移动设备,甚至通过移动终端联网,数据从现场直接传输到实验室。此种情形,很难用过去的“检查”来界定。在国家标准《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中均将“inspection”翻译成“检查”,但在《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中的注解中提出:“检查”有时也称为“检验”。
  纯检查活动,是以人的经验判断为主,可以考虑通过人员的从业或者执业资格的管理,来有效控制检查活动,此类检查机构无需行政许可。如果体现与国际接轨,增强性,可以向CNAS申请检查机构认可。因此,以仪器设备为辅助,需要以检测数据做为基础的检查机构,如果只出数据不出结果,可以视为检测机构;如果即出数据也出结果,可以视为检验机构,二者均可以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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