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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承接许昌东恒标书设计信誉

更新时间:2024-04-08 10:26:11 信息编号:19uia452473a5
鄢陵县承接许昌东恒标书设计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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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承接许昌东恒标书设计信誉

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中,设定高限价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问:公开招标货物类项目中,设定高限价的参考依据是什么?采购预算金额与高限价一致吗?
答: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然后根据测算结果选择性设定高限价;招标文件设定的高限价应等于或小于采购预算。
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高限价,但不得设定低限价。

问:质疑中标结果成立,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能否从候选名单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答:不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且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在评审时还进行价格扣除吗?
答:不执行价格优惠政策。法律依据为《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问:开标时间已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都没到场,导致无法开标,且这个项目终也没开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问:询价项目中,供应商是否需要交纳响应金?
答:是否需要交纳响应金要看询价通知书中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询价通知书中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金,那就按要求进行交纳,如果没有相关规定,或明确不需要交纳,那么可以不用交纳金。
法律依据为《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金。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机构出具的等非现金形式交纳。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竞争无序+门槛低,采购代理机构这些乱象如何破解?
随着我国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2016年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模式的改变,采购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成长起来。但由于行业门槛低、管理松、竞争无序,致使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许多问题,有些甚至成了串标的谋事者、围标的帮凶,更有甚者成了违法事件的“洗白”工具,严重地败坏了采购的声誉。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改革监管模式,必将影响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近,中纪委在十九届五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因此,应以此为契机,在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中,推行“黑名单”制度,从而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
当前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随着采购事业的发展,采购代理市场也较为活跃,某省2016年采购代理机构只有150多家,到2020年底,名录登记的已有1500多家。但由于发展较快,却也存在许多问题,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委托代理竞争无序,并非靠实力比拼。
采购代理机构的激增,必然带来竞争的激烈。制度设计很理想,是想通过竞争来提高采购代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但事与愿违。竞争是激烈了,但其竞争的手段却不敢苟同。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大量的“投资”来“接受”委托。采购人的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只利用了“自主选择”的规则,却没有遵守“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规定。所以,委托代理市场乱象丛生。
一是强势部门的有些人成了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言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要求采购人直接到其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这些强势部门的人要么管钱,要么管人,要么管纪;二是为了拉关系,采购代理机构除了平时打点采购人的相关人员外,还直接违规给到评审现场的采购人的有关人员发评审费;三是有些采购代理机构还将代理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回扣,给相关人员,用来稳定关系;四是通过拼价格,来拉“生意”。为了拉到“委托协议”,有些采购代理机构采取降低代理费的方式来与大公司、老公司竞争。因为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技术人员少、场地小、设备差、财务费用低,有些采购人有时也不管其代理水平与能力,也不按规定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只要代理费便宜就行。
入职、从业无门槛,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低。
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从业没有任何门槛,可以说既没有学历职称要求,也没有培训时间要求,更没有执业资质要求,导致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用人没有基本的起点要求。笔者曾接触过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连采购与招标的关系都不清楚,更谈不上了解采购的政策功能以及如何落实其政策功能。至于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采购活动的组织和掌控能力、以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技巧等等更是无从谈起。更有甚者,一个招标公告不到五百字,不仅语法不通、错别字连篇,还更正几次。人员综合素质低还表现在责任心不强,照抄复制他人的公告连采购人的名称都不改,也就在媒体上发布了。
操作不规范,问题众多。
对于采购委托操作不规范问题,可谓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不客气地讲,有些工作人员连采购的皮毛都没有搞懂,也在当采购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在组织采购活动,也在主持竞争性谈判活动。操作简直是儿戏,把采购活动搞得好像是“过家家”,走过场。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大的方面问题:一是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二是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过高或过于苛刻,没有严格遵守负面清单的规定等问题;三是采购文件编制用语不规范、用词不严谨、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评审标准不细化等问题;四是采购活动组织随意、程序不规范、活动场所保密程度不高等问题。
笔者观摩了所在地的几个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操作。其中,一个服务类的竞争性谈判项目,从开始程序介绍到“公布竞价结果”结束,整个谈判(评审)采购时间只花了18分钟,在与供应商的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全程只与一个供应商代表“谈判”、“交流”了两句,一句是“你们的账是谁做的”(估计该谈判小组成员是会计),供应商代表想了一会才回答:“不知道”。该谈判小组成员又问了第二句,“你们做过类似采购项目没有”。供应商代表想了近半分钟才又回答:“不知道”。还有一个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谈判项目“更绝”,报价竞争结束后,将所有供应商和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成交价当着全体供应商、谈判小组成员和采购人代表的面公开后,问采购人代表,该价格满不满意。试问,各供应商的后报价都公开了,采购人代表如果不满意怎么办?报价都公开了,还可再进行报价竞争吗?某年对集中采购进行监督考核和对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没有一个项目做的是十分,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问题,有一个采购项目还存在统计评审分数错误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问题。由此可见,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与操作毫无规范性而言。
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的新思维
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的上述问题,虽然是采购改革初期和发展中必然出现的问题,但我们正视它,并用新思维,不断改革和完善采购的监管,促进采购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竞争行为。
通过有些行业的实践经验来看,将“黑名单”制度引入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很有必要且有一定的优势。采购“黑名单”制度应该包括建立三个方面的“黑名单”。是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黑名单”。对于通过行贿等手段谋取委托代理业务的,且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与采购人、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被查处的,该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将列入“黑名单”,严重违规违法者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将不得成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其次是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因直接参与行贿被有关部门查处,或组织、参与围标、串标被查处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将列入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并规定其三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再有就是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黑名单”。对于有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且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怂恿、默许员工通过行贿等手段招揽业务的,或怂恿、默许员工与采购人、供应商围标、串标的,且被查处的,将列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黑名单”,其采购代理机构三年内不得代理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或不得代理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是搞好“五种”培训,提高执业门槛。
采购的特殊性要求有高素质的人员操作。笔者为什么要建议提高采购执业门槛呢?这是因为采购不是简单的购买东西,它是一个十分复杂且程序性、政策性、法律性和规范性的决策过程,它承载太多的社会责任,因此,采购的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采购知识、操作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虽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实行采购执业资格管理,推行注册采购师制度,但对采购从业人员接受采购知识的培训,因此,要搞好“五种培训”,即:岗前的基础知识培训、上岗后的技能培训、对采购代理机构高中级人员(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特别是岗前培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操作实务、采购文体写作。这种培训可由采购监管部门委托采购协会或者采购研究机构、高校进行。
三是试行积分制,让采购代理机构逐步做强做大。
为了既支持“双创”活动、鼓励竞争,又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做强做大,同时也防止采购代理机构为项目“而生”,随项目完成“而灭”现象的发生,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试行积分制管理。所谓积分制管理,是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打分,分数其“权限”越大。加分分值主要以成立年限、领域水平、综合信用评价、完成委托代理项目数、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构成等。减分分值主要以质疑和投诉的有效率、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发生率等构成。对于违规的或受过行政处分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将扣除一定的积分。只有达到一定积分的采购代理机构,才可接受预算金额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采购代理机构随着积分越高,在其上越,采购人应选择排名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选择积分没有达到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相关项目。推行积分制可以让采购代理机构随着自身的执业水平提高而逐步做强做大。积分制管理可以由监管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模式由社会中介机构或采购协会进行。
四是实行化考评,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走化发展道路。
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代理领域的化是发展的方向。为了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自身人才的综合素质、特长,搞化的代理,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委托采购协会和有关机构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化的考评,定期公布考评情况,并指导、引导采购代理机构走化的道路。
五是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严格退出机制。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宽进”、严管。但目前只“宽进”了,但没有严管。从采购的几大媒体上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有监管部门对违规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采购业务”的处罚决定和责令或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退出采购市场的相关报道。因此,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要制定相关对违规违法采购代理机构停业整顿的条款,同时,对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要有从业资格、资质及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其次,要加强监督检查。常态化、严格的监督检查有种提醒、警示、威慑的作用。因此,采购部门应联合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特别是监管部门的异地交叉检查,很有必要。其三,执法要严。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和在采购人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优”中存“疑”,协议供货五大优势和八个不足你了解吗?
近年来,中央及地方都把创新采购方式作为拓展采购业务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进一步扩大协议供货的范围就是一种大胆的尝试。协议供货具有公开、统一、省时、省钱、等优点,操作十分方便,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然而,在诸多优点背后也隐藏着缺点,这也是业界对协议供货存有疑虑的重要一点。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协议供货方式谈一些看法,供同行参考借鉴。
协议供货的定义
协议供货是指对纳入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以协议形式明确供应商所供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供货期限、优惠率、服务承诺等内容,采购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通常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类型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通常情况下,协议供货大多应用于办公用品、基础设施建设材料、劳保用品、通用设备等项目的采购中。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可以说是采购中心的货物“配送枢纽”。协议供货方式为节约财政资金、推广使用节能环保产品、预防腐败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协议供货的特点
协议供货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协议供货制度的建立是商业诚信的产物,也是商业长期发展趋向成熟的标志,只有买卖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且相互信任,才能供货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商业欺诈。因此,一般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多是具有雄厚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大公司、大企业。
二是所采购商品通常都是大宗的、相对标准化的,如钢材等工业原料、初级产品、办公用品、标准耗材等,因为它们的价格浮动不大、品种规格相对单一,容易结算。
三是采购合同也是标准化的模式,其主要条款基本不变,只是采购商品的具体指标略有一些变化,可以反复使用。
四是采购者和供应商可能是“一对一”地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也可能是“一对多”或“多对多”地采购,以形成规模效应、节约采购成本。
五是实施“多对多”采购,中标供应商和品牌商品也较多,可以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六是提前招标、长期供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采购者需求的及时性。
协议供货的优势
协议供货采购改变了“一事一招”的通行做法,在不违反《采购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有效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其好处有:
一是节约资金。相对于各个部门的零星采购而言,协议供货制是由中央单位将零星采购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比较大的采购数量,从而对供应商产生一定的吸引力,使其积极参与并自觉降格,这样对于采购人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二是减少供应商的销售成本。如果每一个采购人都自采用采购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那么所有的供应商将疲于奔命,买类似的标书,往返于不同的开标地点。如此一来,高额的销售成本给供应商带来的压力是相当大的。
三是采购流程更加规范。协议供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中标者,采购过程更加透明,且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将签订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自己的服务,操作程序也更加规范。
四是节约了采购成本。无论采购数量是大是小,采购成本都是一样的,不会随着采购数量的多少而增减采购中间环节。
五是拥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增强了采购执行的规范化,便于采购监管部门对中标供应商实施监督,也有利于审计、监察部门对采购单位执行采购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协议供货的不足
协议供货制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协议供货的招标时间、范围公开度不够,一定程度上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很容易造成少数供应商垄断某些采购项目协议供货的局面,容易出现“一家大”现象。
二是一些采购单位在选定协议供应商时,强制性限定协议供应商入围的比例,人为地限定了供应商协议供货的权力,使一些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因比例限制的原因而无法加入协议供货的行列。
三是协议供货制度对外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潜在供应商根本不了解协议供货的相关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协议供货的竞争。
四是一些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偏高。原因是产品的定价权在生产厂家与经销商手中,协议供货体制对于定价缺乏应有的约束力。
五是网上产品更新速度滞后于市场变化。协议供货供应商确定之后,如采购人有需求,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供货,但是,由于电子及数码产品的市场格价变化较快,遇同类产品价格上涨时,供应商就会以“断货”,或者以网上信息过时为借口拒绝供货;遇同类产品价格下跌、采购人购买数量较少的产品时,往往只能以网上中标价成交,很难以现时市场价拿货,无法真正享受到采购所带来的价格优惠。
六是协议供货采购由于确定了供应商在特定时期内具有特的优势,另一些供应商难免会想方设法获取同等的供货资格,为此,将会极力“讨好”采购人,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七是协议供货容易织成“关系网”。一些采购单位认定某品牌的商品后,不再愿意“货比三家”,竞争的充分性根本体现不出来,供需双方达成一定的默契后,商品和价格基本上就内定了,久而久之就很容易建立起“利益链”,进而引发商业腐败。
八是对协议供应商缺乏有效监管,一些协议供应商用已取得的协议供货资格与非协议供应商相互串通,借用协议供货采购谋取非法利益。
协议供货之措施
针对协议供货中存在的问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建立“顶层设计”制度。国家尽快出台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各省制订“负面清单”并公布于众,便于各方主体操作。
二是加强协议供货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把好供应商的选择关、品牌选择关、价格公示关、质疑处理关。
三是完善协议供货资金的结算制度,实施财政直接支付,以加强对供需双方的有效监督,防止出现不廉洁行为。
四是加大对协议供货商的跟踪督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抽检,检查产品、服务的质量,对规模较大的供货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派员参加验收,还可以向采购单位发放协议供货满意情况调查反馈表,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反馈、评估和处理工作,以有效手段促使协议供货更加规范。
协议供货不仅可以减少重复招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单位,提高采购效率,还可以进一步加快与国际招标采购接轨的步伐,如能真正发挥协议供货之优势,有效抑制其劣势,定能扬长避短,消除疑虑,让采购的温暖阳光照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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