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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以姓名注册商标可能引起的纠纷

更新时间:2023-01-30 15:33:01 信息编号:194872115
盛阳浅谈:以姓名注册商标可能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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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以姓名注册商标可能引起的纠纷

以姓名注册商标实际上属于文字商标的一种,因此,以普通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就不会引起纠纷,而如果是以名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情况就较为复杂,名人的姓名一旦用到商标注册之上,因名人效应有可能蕴含了的经济利益,从而可能引起侵权了名人姓名权的纠纷,使用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妨害公序良俗或有其它不良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然而,我国有十几亿人口,同名同姓的人群众多,十分常见,不同的人可以使用相同的姓名,姓名权并不是一种占性的权利,但商标权却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

在我国商标法第31条中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然而,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3号文件中指出: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指出姓名权是一种在先权利。如果商标申请人并没有主观侵犯名人姓名权的故意,而只是巧合或者本身的姓名与名人相同,就不宜认定其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所以,以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只要不涉及名人的肖像,或者名人在商标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很难以侵犯他人姓名权为由申请撤销已注册商标。

当然,如果商标申请人未经名人授权,而恶意抢注与名人姓名相同文字的商标,同时申请人本身与该文字又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就可以认为这种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抢注,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公布的商标审理标准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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