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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更新时间:2023-11-24 15:30:05 信息编号:1926hmof00f629
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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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概念编辑 播报
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
节能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实施意义编辑 播报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避免盲目建设导致的能源浪费和用能不合理现象,以能源的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项目的节能评估,掌握该项目生产中能源消耗的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的能耗水平及其生产用能效率,将项目能耗与国内国际水平及行业准入条件进行比较;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评价该项目能源利用的合理性、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工艺技术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通过项目生产对浪费能源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方案的可靠性,并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提出改进意见,以达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1]
评估类型编辑 播报
(1)节能技术措施评估 [2]
①根据项目用能方案,综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能源的回收利用,如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②分析节能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如生产强度对节能措施有较大影响,可针对不同的生产强度分别评估可行性和合理性。
(2)节能管理措施评估
①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标准的要求,评价项目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置情况;
②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要求,编制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能源计量网络图等,评价项目能源计量制度建设情况,包括能源统计及监测、计量器具配备、人员配置等情况。
(3)单项节能工程评估
①分析评估单项节能工程的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节能量计算方法、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②分析单项节能工程的技术指标及可行性。
注:凡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项目,应在可研报告中单列节能工程。
(4)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①分析计算主要节能措施的节能量;
②评价项目节能措施效果。单位产品(运输量、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说明通过采取节能措施,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水平或国际水平。
(5)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计算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成本及经济效益,评估节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的经济可行性。
评估方法编辑 播报
1. 政策导向判断法
根据国家及各地的能源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划,结合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及能源利用条件对项目的用能方案进行分析评价.
2.标准规范对照法
对照项目应执行的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分析与评价,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规范及条款应严格执行。适用于项目的用能方案、建筑热工设计方案、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等评价。项目的用能方案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项目的建筑设计、围护结构的热工指标、采暖及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等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设备的选择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对性能系数及能效比的规定;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采取了适用的节能措施。
3.经验判断法
利用在方面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通过直观经验分析的判断方法。适用于项目用能方案、技术方案、能耗计算中经验数据的取值、节能措施的评价。根据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组织相应的,对项目采取的用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行分析评价;对能耗计算中经验数据的取值是否合理可靠进行分析判断;对项目拟选用节能措施是否适用及可行进行分析评价。
4.产品单耗对比法
根据项目能耗情况,通过项目单位产品的能耗指标与规定的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国际国内同行业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适用于工业项目工艺方案的选择、节能措施的效果及能耗计算评价。如不能满足规定的能耗准入标准,应全面分析产品生产的用能过程,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5.单位面积指标法
民用建筑项目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单位面积的能耗指标,与类似项目的能耗指标进行对比。如差异较大,则说明拟建项目的方案设计或用能系统等存在问题,然后可根据分品种的单位面积能耗指标进行详细分析,找出用能系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6. 能量平衡分析法
能量平衡是以拟建项目为对象的能量平衡,包括各种能量的收入与支出的平衡,消耗与有效利用及损失之间的数量平衡。能量平衡分析就是根据项目能量平衡的结果,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以便明确项目能量利用效率,能量损失的大小、分布与损失发生的原因,以利于确定节能目标,寻找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以上评估方法为节能评估通用的主要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使用。在具体的用能方案评估、能耗数据确定、节能措施评价方面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其它评估方法。
7. 坚持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前置性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和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8. 把握全面、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八条 资格证书条件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 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 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 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技术职称的 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为水土保持的须有 3人以上,所学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的须各有 2人以上,为概(预)算的须有 1人以上。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 2年以上,近 2年内立完成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少于 5个。
(五)有与承担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九条 乙级资格证书条件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 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 2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 12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 2人以上,具有技术职称的 2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为水土保持的须有 2人以上,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的须各有 1人以上。
(四)有与承担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十条 丙级资格证书条件 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 6人以上,
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 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 4人以上,所学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 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职称。
(三)近 2年内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 5个。
(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定期受理 资质管理单位定期受理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提前 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和身份证明材料;
(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职称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
(八)近 2年内的业绩证明材料;
(九)主要实验、测试、勘测、分析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真实性责任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审核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步审核(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 1个月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单位申请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 2个月内提出审查结果并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1.0  第十五条 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资格证书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 3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的审查结果之日起 2个月内,进行审查或复核。对通过审查或复核的,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在 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延续和管理
第十六条 证书延续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 3个月提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延续申请提供的材料同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延续条件 在达到申请同级证书条件的前提下,证书管理单位根据日常检查及申请证书延续单位持证期间的业绩情况,作出延续、降级和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年报制度 持证单位应每年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简称8220年度业绩报告表8221),其中持证单位于次年 2月底前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乙、丙级持证单位于次年 2月底前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于每年 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九条 日常检查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负责对、省级水土保持学会负责对乙、丙级持证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内容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
(二)遵循水土保持技 术标准规范情况;
(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
(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
(五)技术人员的组成、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
(六)设备仪器配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警告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理:
(一)明显拷贝、抄袭其他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成果的;
(二)现场勘测不落实或不扎实的;
(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一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四)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设计严重脱节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一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七)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 3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整改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 3个月以上、 9个月以内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使用资格证书:
(一)质量管理和内部管理混乱的;
(二)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两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 6个月以上的;
(五)两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六)两年内被警告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降级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乙级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取得本级证书条件的;
(二)转包、变相转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
(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三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四)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资质管理要求的;
(五)近 2年内承接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不足 4个的;
(六)拒绝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第二十四条 吊销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吊销资格证书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
(一)在领取资格证书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借资格证书的;
(三)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错误或不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经济损失的;
(四)丙级持证单位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五)近 2年内持证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
(六)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再申请限制 被吊销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 3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被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 2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证书变更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编制机构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 2个月内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资质管理单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 2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证书失效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依法终止、分立、改制和股权变更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证书交回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资格证书交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一)已申请到上别资格证书的;
(二)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三)资格证书被降级的;
(四)资格证书失效的;
(五)资格证书到期的;
(六)应当交回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和危害能力进行分析评判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又称地质灾害灾变评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是在查清地质灾害活动历史、形成条件、变化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评学科,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与防治评价。
该评价主要是对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和危害能力进行分析评判。
中文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外文名dangerous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disaster学 科自然灾害与防治自然灾害分类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
目录
1 自然灾害简介
2 危险性简介
▪ 释文
▪ 学科
▪ 活动程度的基本指标
▪ 危害能力的基本标志
▪ 危险性分类
▪ 目的
3 危险性评估
▪ 破坏能力的评估
▪ 破坏强度的评估
▪ 国家的相关规定
4 相关条例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原则
▪ 地质灾害的五项主要的法律制度
自然灾害简介编辑 播报
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岩爆、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层自燃、黄土湿陷、岩土膨胀、砂土液化,土地冻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
危险性简介编辑 播报
释文
又称地质灾害灾变评价。
在查清地质灾害活动历史、形成条件、变化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评价。
学科
自然灾害与防治价。主要是对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和危害能力的分析评判。
活动程度的基本指标
反映地质灾害活动程度的基本指标是地质灾害的活动强度(或活动规模)、活动频次(或地质灾害的发展速率)、活动范围以及延续时间等。不同地质灾害的具体指标不同。如:
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活动程度指标为灾害体体积和一定时间内灾害发生的频次;
地面沉降、海水人侵等累进性地质灾害为灾害范围、强度(地面沉降的累计沉降量、海水入侵的氯离子含量等)、发展速率。
危害能力的基本标志
反映地质灾害危害能力的基本标志是地质灾害事件的危害范围与危害强度;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则是不同强度危害区的分布情况。
危险性分类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为历史灾害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
历史灾害危险性是指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通过对历史灾害的调查分析确定。
潜在灾害危险性是指那些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在调查历史地质灾害规律和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基础上分析确定。
目的
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确定地质灾害活动参数,圈定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划分危害强度,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图。其目的是为评价地质灾害破坏损失程度以及规划、部署、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危险性评估编辑 播报
破坏能力的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进行调查、监测、分析、评估的工作,主要评估地质灾害的破坏能力。地质灾害危险性通过各种危险性要素体现,分为历史灾害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
历史灾害危险性是指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要素有:灾害活动强度或规模、灾害活动频次、灾害分布密度、灾害危害强度。其中危害强度指灾害将活动所具有的破坏能力,是灾害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一种综合性的特征指标,只能用灾害等级进行相对量度。
破坏强度的评估
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评估是指未来时期将在什么地方可能发生什么类型的地质灾害,其灾害活动的强度、规模以及危害的范围、危害强度的一种分析、预测。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受多种条件控制,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气候条件、水文条件、植被条件、人为活动条件等。历史地质灾害活动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具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具有双向效应,有可能在地质灾害发生以后,能量得到释放,灾害的潜在危险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动特点,灾害发生后其活动并没有使不平衡状态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灾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条件下将继续发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发生概率及发展速率的确定方法,危害范围及危害强度分区,区域危险性区划等。


本标准适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中的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服务取费。
主要内容编辑 播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服务取费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服务费用评估方法为:评估费用=基准价×综合调整系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准价是按工程类别确定的基准价格;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评估基准价是按投资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分档计算的基准价格。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综合调整系数是根据地区差异、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工程规模的不同,综合设立的调整系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评估综合调整系数是根据地区差异、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地质灾害类型复杂程度的不同,综合设立的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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