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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款规定,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款规定了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二款规定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两个罪名之间的大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个人与单位,后者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显然,本条中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是经过批准的,构成的犯罪应该是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一项责任事故罪,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行为构成该项犯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犯罪主体是合法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未经批准的生产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不仅追究生产单位的刑事责任,还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犯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第三,犯罪行为是制作血液制品时,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例如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使用有产品批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原料血浆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血液制品出厂前,经过质量检验,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存储、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本罪是结果犯,上述犯罪行为还严重到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即使血液制品的使用者感染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
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开平该怎么做?有什么管控措施?市疾控中心表示,中高风险地区来开平的人员需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
一、密切关注自己的健康码和行程卡,是否红码或黄码状态;行程卡是否带“*”号等情况;二、返开前或已来到开平后,应尽快向社区、单位报备,配合防疫人员开展工作;三、返开前,尽量24小时或48小时内提前做一次核酸检测;四、回来开平时,要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在家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能乱串,配合防疫人员做好健康监测。(二)目前我市对中高风险地区人群落实分级分类健康管理:1.高风险地区(实行 14 天集中隔离观察);2.中风险地区(实行 14 天居家隔离);3.在涉疫地区已经隔离 14 天的,能够出具当地解除隔离证明和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返开后开展“四个一”健康管理和 14 天自我健康监测。
学校该如何做好防控?
解答:我市目前在学校防控工作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1. 建立学校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学校各部门及各岗位人员防控安全工作职责。2、定期召开防控工作会议,加强培训、演练与自查,推进落实各项防控措施。3、结合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等)应急预案、封闭封控管理工作方案、师生病毒检测工作方案,并在开学前组织至少1次演练。4、人员排查到位,妥善安排人员返校时间和返校后的健康管理。建立三本人员台账。一是返校前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地区旅居史人员台账;二是防控人员(含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次密接者)台账;三是处于传染病急性期(活动期)人员台账。5、健全联防联控机制。落实防控工作组,校内校外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建立通讯录,责任人明确、职责清晰、沟通顺畅。与属地社区、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家长密切协作,强化联防联控。6、此外,在校门出入管理、各项大型活动举办、学校场所管理、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教职员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也需要下狠功夫,共同筑牢防疫关口。
我家里的自来水为什么有氯味?饮用水消毒方式有哪些?
解答:自来水用液氯消毒是国内外常见的消毒方法。为了保持自来水消毒效果和避免在管网输送到用户的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自来水中的余氯含量要在0.05mg/L以上,所以自来水会带有氯味。我国目前饮用水消毒的方法主要有液氯氯化消毒、二氧化氯消毒、氯胺消毒、紫外线消毒或臭氧消毒。饮用水采用的消毒方式不同,消毒剂余量的卫生要求也不一样。但总体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均要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方可供给千家万户使用,市疾控中心会对我市自来水进行定期采抽样检测,保障我市市民的饮用水安全。
病毒通常的接种禁忌有哪些?
解答:根据国家《病毒接种技术指南(版)》有关接种禁忌:
1、对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时出现过敏者
2、既往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
6、特定人群接种建议如慢性病人群: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建议接种。
目前香港第5波波及的死亡病例大于90%的为60岁以上的老年长者,大于90%死亡病例没有接种2剂病毒。为此,我们呼吁老年长者,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还未接种病毒的,迅速接种,共建屏障。育龄期和哺乳期女性:不推荐仅因接种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不必仅因接种而延迟怀孕计划,建议感染高风险的哺乳期女性(如医务人员等)接种,建议继续母乳喂养。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网上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外的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跨省通办”是指产品责任单位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动备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类消毒产品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消毒产品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款第二项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净化设施和消毒设施,或者净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办理用水开户手续,擅自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转供水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款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有污染责任的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生活饮用水安全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的;
(三)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的;
(四)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学校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分质供水,是指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处理,通过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人们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
(三)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通过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压力罐等设施,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四)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日供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五)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化学物质;
(七)消毒产品,是指用于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过程中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八)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督促
整治成瘾性药品滥用
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行医卖药
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非法卖药摊点联合调查
案例七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规范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
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八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诉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
河北省沧州市检察机关
督促
加强畜禽肉产品质量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听证会现场
案例十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
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核对养老机构食堂经营食品资质
案例十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诉吕某某
等销售非法添加
药品成分的保健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柯桥区检察院成立刑事-公益联合专案组,对案涉犯罪事实和公益损害事实进行同步审查,图为专案组成员在逐条剖析证据材料,研商审查意见。
庭审围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事实展开法庭调查,柯桥区检察院检察官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当庭宣读起诉书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案例十二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
整治餐饮具集中消毒
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对餐家乐餐饮消毒公司现场调查
接触公共设施或物品后。
有人认为:外出时没有碰到东西,进门后就不需要再洗手。其实,即使手部没有直接接触其他人或物体,也可能带有传播病毒的风险。
病毒隐藏在感染患者的飞沫中,而飞沫可能直接感染近距离接触的易感人群、可能在封闭环境中形成气溶胶,大颗粒飞沫也可能落于物体表面和我们的双手。
飞沫的传播途径(Otter JA,et al. J Hosp Infect, 2016, 92:235-250 )
当手部表面存在含有病原体的飞沫、而我们又没有及时进行手卫生时,则可能通过手与口鼻等其他部位的直接接触而被感染,手与其他物体的触摸则会将病原体带至物体表面,造成进一步的病毒传播。
因此,外出归来后的手卫生工作绝不应被忽视。
正确进行手卫生的方法
在进行手卫生时,应选择使用流动水洗手。因为病毒的脂质包膜难以被水破坏,只有清水不能够达到杀菌效果,配合肥皂或洗手液进行洗手。
洗手的过程是利用双手的机械摩擦来带走手部的污渍和病原菌。整个过程应遵循
“六步洗手法”
进行并持续至少30s,以确保没有被遗漏的死角。
当手部没有肉眼可见的污染、且不方便用流动水洗手时,可以使用免洗手消毒剂进行消毒。在使用免洗手消毒液时,应取适量免洗手消毒剂与手心,双手互搓使均匀涂布每个部位,保持一定的作用时间。
免洗手消毒剂按剂型可分为三类:液体剂型、凝胶剂型和泡沫剂型。相较而言,凝胶和泡沫剂型更易涂抹均匀、不易滴落。
根据有效
消毒
成分,又可分类为:醇类、次氯酸水、洗必泰、过氧化氢等免洗手消毒剂。其中,醇类手消毒剂在挥发迅速的同时具有快速、广谱的杀菌能力,尤其对于病毒一类的亲脂类病毒有较强的杀灭作用。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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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办理:
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2、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办理: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3、消毒产品检测和上市备案: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制剂上市前检测和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公示
4、生产许可证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7、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化妆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消毒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其他企业标准备案声明。
8、产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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