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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培训商业秘密保护手段

更新时间:2017-11-03 19:54:04 信息编号:137237234
大邑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培训商业秘密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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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培训商业秘密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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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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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9条对这三种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作为犯罪来打击。这三种行为是: 1、以盗窃、利诱、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如刺探或收买等)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实践中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就是看这三种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有哪些?商业秘密侵权的内容有哪些?四川力久律所为您提供商标、专利、版权、项目申报、企业贯标等法律服务机构,拥有好的律师,欢迎来电咨询。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 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经公司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都是商业秘密。 保密措施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这些都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这些由原告负举证加以证明。 一旦要求保护的信息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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