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业秘密专项培训郫县商业秘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对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罚有明确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四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至关重要的,四川商业秘密维权,选力久。 企业的正当商业秘密权利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为我们提供-----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第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第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刑事诉讼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时,权利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犯罪行为尚未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刑事公诉或自诉程序中,权利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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