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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文字作品不同的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加以保护如美国。主要因为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取证十分困难。而《伯尔尼公约》自1976年则确认对口述作品的保护,但公约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内法加以保留。 【注】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介绍 曲艺作品 曲艺是我国特有的民间艺术,主要以说、弹、唱等来表现其艺术性。主要包括相声、快板、评书、弹词、梅花大鼓。 舞蹈作品 是指对舞蹈的动作设计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而舞蹈者的表演属于邻接权保护。 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的作品类型。它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应当指出的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表演者的表演只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今天我们来为大家讲讲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我们都知道著作权,它是保护我们的作品的,只有登记了才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属于作者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今天具体介绍一下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可能是我们接触的多的,而且登记数量也是多的。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文档属于文字作品,其保护没有问题。所以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保护: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是立开发,不能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纸带、卡片、磁盘等。 (3)可再现性。又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科加急,也可普通办理,根据客户的需求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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