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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家河水土保持方案,正规资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电话

更新时间:2024-06-19 02:03:10 编号:102lq2fc84a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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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家河水土保持方案,正规资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电话

四川关家河项目管理公司隶属于四川业信集团,位于成都市龙泉驿经开区南四路965号,公司拥有技术人员11人,其中工程师1人,中级工程师5人。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技术咨询,项目管理咨询,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评估、行洪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公司建立了严格的报告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文件实行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内部三级审查制度,即先由项目负责人对技术文件进行初审,再交技术负责人审查,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向项目业主交付技术成果。

我们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2、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咨询等;
3、评估咨询:各级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 项目实施
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技术服务;
4、其他咨询:节能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行洪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外协资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应急预案、重大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移民安置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生态资源修复方案、项目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
策后评价报告以及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和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技术服务;
5、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单项或资产组合评估、财务报告目评估、司法鉴定、税基评估、价值咨询资产评估。
(1)企业价值评估,服务于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分立、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份支付、破产清算、清产核资;
(2)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服务于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海域权、林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机器设备、机动车、在建工程的押和质押等、
非货币出资、处置交易评估,债转股、个人资产评估、财务入账、资产证券化、租金评估;
(3)财务报告目的评估,服务于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商誉及资产减值测试、合并对价分摊;
(4)司法鉴定,服务于诉讼、执行阶段的资产价值鉴证;
(5)税基评估,服务于股权转让、资产让渡;
(6)价值咨询,服务于偿债能力评估、跨国并购、投资价值分析、金融资产处置。。
6、财务审计:财务年度审计、高企专项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财务流水账审计等。
7、科技版块:中小企业科技服务包模式公司中小企业科技服务包模式,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政策运用咨询、科技金融、科技项目全过程咨询等咨询服务;
包括:高新企业申请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鉴定、科技项目申请服务、科技资金申请指导;知识产权评估交易、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专利技术购买与转让、专利权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美术文字作品登记、产品检验检测、型式试验、软件测评、科技查新、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备案、战略情报研究、
网络信息化服务;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双软、专精特新、高成长型、行业小巨人的申请以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生产许可、体系认证、知识产权贯标、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等申办、科技计划专项、中小企业专项、工业发展专项以及专利资助等申报与验收;知识产权出资、融资咨询、专项科技服务、编制融资报告与申请汇编资料、
专利预审与试点银行推荐、知识产权质押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尽职调查、专利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增资实缴、创新型企业兼并重组、验资与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申请款贴息政策等;同时与国内诸多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融资机构、咨询机构进行长期合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令第6号
章 总则
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以下(不含1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备注:第五条是评判企业做节能报告文件的标准,学习节能报告时应格外注意此条。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1]
第六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1]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编辑 语音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一、总论
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2.编制依据;
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 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
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5.建设项目用水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
6 .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
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
(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
(3)分析不同时段取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
(4)论证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设置是否合理。
2.地下水源论证
(1)地下水源论证在区域水资源评价和水文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行;
(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论证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层位对周边水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
(5)论证取水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1.建设项目用水过程及水平衡分析;
2.产品用水定额、生活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分析;
3.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
六、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
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
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
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
5.论证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
七、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影响;
2.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
八、水资源保护措施
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资源量、质保护措施。
九、影响其他用水户权益的补偿方案
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
2.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
十、水资源论证结论
1.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
2.取水水源量、质的可靠性及允许取水量意见;
3.退水情况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修改的决定编辑 语音
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十二、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改)条中的“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修改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七条修改为:“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款第(一)项中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修改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合理地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同时,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机械设备是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往往种类多、数量大。一种可行的方式是按其价值大小将设备分为a、b、c三类,并根据其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评估方式。对于a类设备应实行单项评估;对于b类设备应分类评估;对于c类设备则采用相对较粗的评估方法,分别按设备用途、类型和购入年限分类,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成新率,用价格指数法计算重置成本。设备评估中应注重根据评估目的选择评估方法,并确定评估值中所应包含的内容。
程序编辑 语音
1.收集资料
2.设计调查表与评估表
3.核查待估固定资产
4.划分待估固定资产的类别
5.确定评估的价格标准与方法
6.收集和测定各种技术参数
7.计算评估值,编制评估报表

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等。
1.机器设备可以单评估,也可以与企业其它资产一并评估。在清查核实企业资产时,应当注意未进价设备、已经摊销完的设备、租入租出设备、建筑附属设备以及资产发生使用情况。对于设备的评估一般采取重置成本法;如果存在着相关机器设备的二手交易市场或较多交易实例时,也可以采取即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能用于立经营并获利的机器设备,则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加以评估。外购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重置价格构成项目:设备自身购置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进口设备关税、大型机器设备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成本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如手续费、牌照费、验车费等。自制机器设备的评估,需要考虑以下重置价格项目:制造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大型自制机器设备的合理资金成本、合理利润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等。进口机器设备如果在国内能够找到替代品,应当参考该替代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由于功能性或实体性原因,固定资产报废的,资产评估价值为零。
2.建筑物与在建项目的评估。企业所有的建筑物与在建项目的评估,一般采取重置价值法,即在正常情况下,按照评估基准日重新购置该建筑物或在建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需计算的间接费用、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设备、物资、资金等消耗,纳入评估范围。这里详细解释一下在建工程的评估。在建工程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建设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单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工程。对于施工建设可能发挥其预定功效的建设中的固定资产,一般应划入在建工程评估范围。如果企业没有将该工程作为在建工程加以管理,则可以按照实际需要,依照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确定其价值,在汇入其它资产中,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予以说明。已经列入“在建工程”会计项目的资产,经审核无误后区别情况列入在建工程评估范围,或者汇入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已完工的在建工程一般应视其具体归入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中,并加以说明。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注意了解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开工日期、结算方式、实际完工程度和工程量以及实际支付款项,还应了解评估基准日后所发生的款项支付人等。确定评估基准日应当易于划分完工程度、准确计算工程款项、尽量接近评估现场工作时间。对于明显存在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以及经济性陈旧贬值,应在评估时予以扣除。在正常施工建设、正常支付工程款项,开工时间距离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可将实际支付工程款项中的不合理费用扣除,再按照各项费用的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得出评估价值。建成即可盈利的在建项目,可以采取收益价值法进行评估。即通过估计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扣除还需追加的投资额及其资金成本,得出在建工程的评估值。
3.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土地使用权可以和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房地产进行评估,还可以随整体企业一并评估。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以及重置成本法都可以用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如果存在着比较发达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根据市场交易惯例进行调整,得出评估值;否则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根据土地使用权的预期收益的折现值确定评估值;两种方法都不宜采用时,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即根据取得现有土地使用权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国各城市颁布的基准地价不尽相同。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不能简单依据各个城市的基准地价作为现行公允地价,算为评估值。如果已经颁布的基准地价对当地的地价产生决定性影响时,才能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结合被评估土地的基本情况以及土地出让金的实际征收水平,对土地使用权加以评估。同时还应当了解土地出让金的组成部分、适用范围及其他规定;注意与建筑物评估相衔接,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或遗漏计算。土地使用权出租评估时,应按照出租期限计算出土地使用权价格,再折算出年租金标准价,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说明评估所设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当一方不以土地使用费出资,但是由设立的公司缴纳土地使用费时,评估人计算各种开发、配套等费用,作为土地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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