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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完成验收;第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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