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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厂房危险性鉴定,房屋危房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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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危房处理情形的种类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9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或者进行抽检来观察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房主告诉记者,她家住房特别紧张,一家三口住在一间18平方米的平房内。这间平房是她购买的二手房,据说是1976年盖的,当时是单位宿舍,直到2000年以后才办理的个人房产证。房主说,她家平房的房顶上开裂了一条大宽缝,只要外面下大雨,她家就会“下小雨”。丁女士就怕雨季到来,她说,一下雨屋里就得摆上瓶瓶罐罐地接雨。
2. 从鉴定过程入手
合法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经过科学、合理的鉴定过程后综合各方面情况严谨而理性地作出的,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在贾女士等人房屋被拆迁一案中,房屋拆迁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没有入户调查,也没有现场勘查,故该鉴定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房屋拆迁过程中危房的安全鉴定方法
近几年危房鉴定随着城市改造不断加快,国内几乎所有的一线、二三线以及中小城镇都掀起了旧城改造向新城开发的发展趋势,每年都产生大量的拆迁工程,但随着拆迁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为了政绩需求大肆行“危房改造、推倒新建”之风,而很多城区旧房在建远远不足二十年,这也导致了相关地方与群众在拆与不拆、是不是危房的界定中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这些旧房质量真的满足不了居住条件了吗?以下就某地区旧城区拆迁规划区内一栋旧建筑是否属于危房以及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方法进行以下汇总分析。
1资料与标准
1.1资料
某地区一栋六间五层砖混结构临街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87m2,1985年8月建成。底层为4.1m,楼层8m;2层为商户住房,3~5层为旅馆,底层为六间零售商店;每间商店进深6m,开间4.5米,由于该地区1996年经历了4级以上的一次地震,虽震感明显,也由当地地震局预测并发布消息,但无造成城区房屋损毁和和人为伤害;随着当地对新城区规划,2010年经当地鉴定部门鉴定为“全危房”,需拆除重建,业主不服,后经由业主与当地协调通过报送省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