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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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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又称“合理”。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意义: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大化的税收利益。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
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进行资产评估,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如被评估资产合理增值,投资方应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五年内分期摊入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被投资方则可多列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少当期应税利润。如评估资产减值,则投资方可确认为非货币资产转让损失,减少应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