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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有机材料
1 聚苯乙烯(PS) 滤膜材料
2 聚丙烯(PP) 滤膜材料
3 聚丙烯酸类(PAA) 滤膜材料
4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 滤膜材料
5 聚砜(PSF) 滤膜材料
6 聚丙烯腈(PAN) 滤膜材料
7 聚氯乙烯(PVC) 滤膜材料
8 聚醚砜(PESF) 滤膜材料
9 聚偏氟乙烯(PVDF) 滤膜材料
10 聚四氟乙烯(PTFE) 滤膜材料
11 聚酰胺类 滤膜材料
12 聚乙烯(PE) 滤膜材料
离子交换树脂原料
1 苯乙烯系 离子交换
2 丙烯酸系 离子交换
各处理单元是指所有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包括壳体、鹅颈龙头、控制阀、储水容器及内胆等,如采用消毒措施,还应当包括杀菌器;大型水质处理器还应包括所用管材和管件。应当写明所用水处理材料的规格,如滤料的粒径(单位为“目”或mm)或滤芯的孔径(单位为“μm”)。
生产工艺应包当括工艺简述和工艺简图,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一致。
3.1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卫生部相关卫生规范。
3.2分类与命名应当包括产品的型号及其命名原则。
3.3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技术参数以及材料和部件、进出水水质的卫生要求等。
3.4试验方法中的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进行。
5.1产品名称与商标(名称应当包括品牌、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
5.2主要技术参数应当包括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
5.3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
5.4生产日期(或产品编号):预留。
5.5执行标准号:指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
5.6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7.1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可以是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期四年),也可以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申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有效期2年),而且检验报告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
7.2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需提供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7.3所提供的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应当与申报资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一致。
————— 认证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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