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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环评报告环评验收,新建环评报告,环评报告环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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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切实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002年公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设专章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
对规范和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践情况看,环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经评价即予以审批的现象不断发生,需要强化规划编制、审批机关的责任;
为此,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在评价的内容上,要求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在公众参与上,要求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发现规划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