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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切实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002年公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设专章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
如何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条例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并从评价的内容、依据、具体形式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审查主体上,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审批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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