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常州无形资产评估,上海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正规无形资产评估 |
面向地区 |
全国 |
(一)以质押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拟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不同时点的无形资产价值的需求差异,分析此期间借款人经济、法律、技术等特定环境条件变化情况,审慎选定无形资产利用方式得出持续创造现金流的能力。
(二)以出资或者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拟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区分评估结论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折算依据,还是仅用于验证注册资本金与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如果以评估结论核定资本金,应当尽可能地对重要无形资产进行逐项辨认,并单进行评估。
(三)以出资、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或者企业并购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未来权利人的利用方案,评估报告中是否存在评估假设的经济、法律、技术等特定环境与未来应用状况不匹配的情形,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四)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在确信总体价值合理的基础上,以及重要无形资产明确辨认和单评估的情形下,可以视情况采用简便的方法对其他各类无形资产进行合理分析。
市场经济下,许多人都已深刻认识到“知识就是财富,知识产权就是财富”。知识经济的观点之所以深入人心,客观上的评价标准之一就是其市场化的价值。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各行各业都在想方设法对自身现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挖掘、开发、整合,通过评估将各种附加值体现出来。品牌已经成为主体宣传自己,开展竞争的有力武器。一旦疏于保护,则被觊觎者得手。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准许某一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权利,经营管理者依法可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种无形资产得到充分的体现和重视。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财政部曾于1995年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使用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并单立账反映。对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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