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7025认可收费项目为:申请费(初次评审、复评审、扩项评审等申请时收取)、评审费(对申请人进行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包括初次评审、复评审、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纠正措施验证评审等现场见证)时收取、审定与注册费(初次评审、复评审、扩项评审等时收取)、年金和工本费。
在我国申请实验室认可的主要依据为: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行至少6个月,方能申请现场审核。
实验室CNAS认可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自愿申请认可。
3、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4、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5、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CMA和CNAS的区别:
CMA属行政许可,需对外出具检测报告时需取得CMA资质。
CNAS属一种能力认可,自愿申请。
CNAS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 申请受理要求:
6 申请受理要求
6.1 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申请人不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
的行为。
注:违反申请资料真实可靠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
—— 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
—— 同一材料内或材料与材料之间多处出现自相矛盾或时间逻辑错误;
—— 与其他申请人资料雷同等。
6.2 申请人应对 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
请资料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注: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
文对照材料。
6.3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6.4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
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
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6.5 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且所有体系要素应有运行记录。
6.6 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6.7 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例如主要
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
6.8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 CNAS 相关要求。
6.9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
注 1: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注 2: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
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认可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
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注 3:对所申请认可的能力,申请人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校准/鉴定经
历予以支持。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申请人不
经常进行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如每个月低于 1 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
验证和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对特定检测/校准/鉴定项目,申请人由于接收和委托样品
太少,无法建立质量控制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
6.10 CNAS 具备对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开展认可活动的能力。
6.11 CNAS 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
6.12 CNAS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
6.13 存在以下情况时,将不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
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或
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等。
b) 申请人不能遵守认可合同关于公正诚实、廉洁自律等内容。
c) 不能满足上述6.2~6.12 条的要求。
d) 5.1.2.4 所述情况。
6.14 当 CNAS 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
根据不同情况须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 6.13a)和 b)所述原因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 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
定之后的 36 个月内不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廉洁自律的信
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b) 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认可申请的(如不能满足 6.4、6.5条要求),申请人须在作出受理决定 6 个月以后才
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 由于技术内容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如 6.6~6.9 条),申请人
须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NAS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评审要求:
7.1 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
CNAS 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经验证合格后,
方可实施现场评审。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可要求申请人的管理体系再运行相应的时
间(一般为 3 个月)后实施现场评审。
7.2 根据技术能力确认需要,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可安排测量审核,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申请人承担。
7.3 评审组应对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 要求授权签字人具备以下
资格条件(详见: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a) 有必要的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校准/
鉴定标准,检测/校准/鉴定方法及检测/校准/鉴定程序,能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作出
正确的评价,了解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了解设备维护保养和校准的规定并掌握校准
状态;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要求、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实验室义务,以及带
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检测/校准/鉴定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 在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7.4 对于使用租用设备的申请人,能够完全支配使用。租用设备的使用权完
全转移,并在申请人的设施中使用。
7.5 对于开展内部校准的检测、鉴定实验室,应满足 CNAS 关于内部校准的要求
(详见: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
7.6 当测量结果无法溯源至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与 SI 单位不相关时,测量结果
应溯源至 RM、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或通过实验室间比对等途径,证明其
测量结果与同类实验室的一致性。当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时,
应定期与 3 家以上(含 3 家)实验室比对。可行时,应是获得 CNAS 认可,或
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实验室。
7.7 申请人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授权签字人、给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操作设
备人员等)应与实验室有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检测、校准或鉴定活动的人员
不得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
质要求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7.8 现场评审时,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可以中止评审,不予推荐认
可:
a) 申请人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或发现申请人存在欺诈、隐瞒信
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b) 申请人管理体系控制失效;
c) 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
d) 申请人不配合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e) 发现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
f) 5.1.5.3 中所述情况。
7.9 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时,实验室将不能获得认可:
a) 实验室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或发现申请人存在欺诈、隐瞒信息
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b) 申请认可范围中多个项目/参数不具备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包括缺少仪器设
备、设施环境不能满足要求、人力资源不能满足要求等。
c) 对于申请的技术能力没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或没有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
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过评价、确认,或没有实施质量控制。
d) 被评审实验室提供不真实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包括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记
录。
e) 被评审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失效,认可准则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况。
f) 7.8 中所述情况。
商用ISO17025实验室CNAS认证
更新时间:2024-03-30 0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