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面向地区 |
全国 |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主营行业:企业认证 |
公司主营:保安服务许可证,报废机动车拆解资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主营地区:全国范围 |
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17-06-07 |
员工人数:51 - 100 人 |
研发部门人数:51 - 100 人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经营期限:2017-06-07 至 2053-01-01 |
最近年检时间:2023年 |
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营业额:人民币 300 万元/年 - 500 万元/年 |
年出口额:人民币 300 万元/年 - 500 万元/年 |
年进口额:人民币 200 万元/年 - 300 万元/年 |
经营范围:接受合法委托,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商标代理,教育咨询、技术咨询、展示展览策划、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知识产权代理。^ |
是否提供OEM:是 |
公司邮编:518000 |
公司电话:0755-28263096 |
————— 认证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