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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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区 |
全国 |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如“”、“”、“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生产工艺应包当括工艺简述和工艺简图,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一致。
3.1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卫生部相关卫生规范。
3.2分类与命名应当包括产品的型号及其命名原则。
3.3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技术参数以及材料和部件、进出水水质的卫生要求等。
3.4试验方法中的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进行。
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7.1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可以是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期四年),也可以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申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有效期2年),而且检验报告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
7.2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需提供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7.3所提供的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应当与申报资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一致。
————— 认证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