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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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区 |
全国 |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六)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
(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八)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
(二)查阅水质卫生检测资料,检查学校饮用水供应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水质检测或采样送检;
(三)查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四)查阅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五)查阅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六)检查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设施。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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