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专利,国外专利,联邦知识产权在线咨询
服务项目 |
国外专利 |
面向地区 |
全国 |
材质 |
亚克力 |
设计周期 |
10天 |
颜色 |
白色 |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你不得不知道的十个诀窍 专利是创新的,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国外申请专利,从而由“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成为很多企业面临的问题。 让我们一同学习美国申请专利不得不知道的十个诀窍。 1,发明人、申请人(与发明人不是同一人时)、代理人以及其他涉及专利申请准备以及审查的人员与美国专利商标局(PTO)打交道时负有主动说明义务。这尤其体现在申请人签署的书面陈述中。该说明义务主要包括,告知PTO任何的现有技术或者其他申请人已经知晓并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审查员来说比较重要的事实。(例如,与提交给审查员的申请文件或意见陈述中的认定向左的测试数据)。 2,专利申请包含一份说明书和至少一个详细的实施例,以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制造或者使用该发明,而无需进行大量的试验(当然,一些例行的试验是可以接受的)。当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新物质时,揭示其使用方式显得非常重要。法院有时可能不恰当地限制一个优选实施例的保护范围,为避免这种风险,在申请中提到制作和使用本发明的替代方法对申请人会有所帮助。还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即将本发明和典型实施例的信息都包含在内,这样当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找到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发现的现有技术并且申请人通过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来规避该现有技术时,上述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将是新权利要求的修改基础。 3,许多客体在美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在其他一些国家可能就不行,例如植物、动物、医学方法。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先前在考量发明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时并未特别要求为技术方案。然而从近法院判例中可看出,现已慢慢开始强调与自然物质以及抽象思想相比,自然产品与自然定律并没有特别之处,因此也是得不到专利法保护的。这使得遗传物质、宽泛构思的商业方法以及疾病的诊断方法此类发明较难得到专利法的保护,除非它们涉及使用一种特定的技术。近一步说,当申请保护的是一种新物质时,除非该新物质的用途是显而易见的,否则至少需要在说明书中揭示一种可靠的、详细的、实质性的用途。 4,为获得授权,发明一定要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这就意味着,在向专利局申请前,该发明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对于要求权的专利申请,则指在权日之前)。但需要注意,美国新颖性宽限期长达一年,在申请日年内由发明人自己所做的公开不构成现有技术。填写正确的发明人非常重要。书面声明文件中的签名能够清楚的指明谁是发明人,如果存在多个发明人的,则属于共同发明人。强调一点,作为发明人需要在发明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仅仅对发明的好坏提供一般性的意见或者根据其他发明启示作出的建议,并不视为实质性贡献。 5,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作出了实质性创造性的贡献,他们应该作为共同发明人被署名在申请文件中。如果共同发明人之间没有任何约定,其共同享有专利的所有权,并且共有人可以单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而无需经过共有人同意。 6,专利被授权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会对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实用性及非显而易见性的审查。但是PTO的确权并不是永远可靠的。有时专利权授予后还存在被无效的风险。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权时,第三人请求专利局对专利权进行再审时(此时专利局将根据要求复审人提供的现有技术抗辩重新审查其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第三人也可以请求专利审判和上诉对该专利进行再审并提交誓言证据,在终决定作出前,作出宣誓的相关人需要通过询问审核,并进行双方听证。 7,只要按规定缴纳费用,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办理国际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 国际申请获得国际申请日的要求即受理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b) 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c) 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中写明以下内容: i) 请求书中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ii) 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iii) 至少一个缔约国。 d) 提交说明书 e) 提交权利要求书 2)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应及时提交: a)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b) 摘要 c) 委托书 d) 序列表的电子副本,若涉及序列表。 e)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三. 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在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被称为“驳回理由通知书”,包括“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和“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两种类型。专利局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一定是“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而当第二次以后的通知书中仅包含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时,则发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典型地,“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是指,申请人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由于申请人附加了技术特征导致审查员需要补充或者更换对比文件重新评价专利性的情况。因此,即使是第二次以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如果通知书中包含审查员原本应当在“初的驳回理由通知”通知的驳回理由(例如被审查遗漏的驳回理由),则审查员再一次发出“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当申请人收到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中没有记载诸如“本通知书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等提示,则表明该通知书为“初的驳回理由通知”。 申请人在答复“初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只要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并且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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